【焦点3】
预算公开
对于预算公开,三审稿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明确界定哪些涉密不予公开
史莲喜委员、洪毅委员都提出,预算公开时,哪些属于国家秘密应明确界定。
洪毅委员表示,“公开是原则,保守秘密应该属于例外和少数。国家信息公开条例也是这个原则,除非是法定的国家秘密,人大授权的或者中央政府规定的国家秘密,可以不公开。现在各级政府公开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包括各个部门单位,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问题,往往借保密为由不公开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建议,公开方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按教育、医卫等功能划分,应该细化到支出的实际用途,“哪些用于"三公"支出,哪些用于民生福利,使大家能看清财政资金究竟是怎么花的”。他还建议,不仅仅是政府机关,凡是财政供养的部门或单位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万鄂湘则建议,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情况的公开就应该细化,“要公开的话由哪一级去公开,是由工程承包单位公开?还是管理部门公开?还有很多贷款方式,有的是政府贷款方式,有的是出让多少年的收费权的方式承建公路、桥梁,一个公司承包多年后,费用可能早就收回来了,还在继续收费”。万鄂湘认为,经常碰到涉及对高速公路收费的争议,如果不明确规定,将来还会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