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5】
财政专户
三审稿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应考虑财政专户是否有必要设立
任茂东委员提出,现行预算法并未规定财政专户,“换句话说,现在的财政专户是违法的,如今不但不追查失职行为,还通过修法变为合法化”。
他表示,现实中财政专户问题较大,“如财政专户数量大、种类多、沉淀资金量大;收支都由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直接操作,不经过国库经理,缺乏有效监管。”他介绍,近几年财政部门十分热衷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开设财政专户对商业银行和财政部门均有利可图。“有些财政专户甚至成了部门的"小金库",助长了财政管理上的权力寻租”。
他认为,财政专户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当前是否有必要设立的问题。“财政部的解释是,财政专户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实践中,完全可以将现有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到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立分类账册体系,即财政专户设在国库。使用资金时由人民银行根据有关部门的支配指令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这样也同样能够保障专项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专款专用,而且还能在支付环节对有关部门的支配是否妥当,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他强调说,“是否仍然要脱离国库设立财政专户必须要慎重考虑,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