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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地方举债或造成一届政绩几届包袱

2014-06-11 17:38:0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与会人员强调,预算法是一部事关民生问题的经济宪法,其修订关系到能否管住政府钱袋子,能否实现阳光政府,让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焦点1】

  人大监督

  三审稿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预算审查表决应分大类投票

  周其凤委员表示,如果这样,会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常委会做出了一个不适当的决议,法律责任谁来追究?法律责任是由常务委员会的谁来负责?还是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还是财政部负责?当然,这些没有发生过,我希望以后也不要发生。但是既然提到了有这个可能性,如果真正出现了问题,法律责任在谁?”

  其他委员分别就预算修改权、过程监督、表决方式等,提出了建议。

  尹中卿委员提出,应拓展赋予人大预算修改权和调整权,“现在我们对预算草案审查也好、批准也好,一个字都不能动,所有的发言等于白说,最终体现在表决上,表决又是一揽子表决,赞成就是赞成,不赞成就是不赞成,法律对预算没有被批准怎么处理也没有规定。”

  杨震委员接过话头说,“即使对某一类不同意,也很难反对整个预算”。他建议,改革投票表决方式,“分大类进行投票,表明代表们对某个大类有几种的不同意见”。

  洪毅委员则提出,人大对预算监督的职能似乎没有体现得很充分,特别是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事项,人大如何发挥监督作用,各个政府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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