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汪某作为一名已婚男性,却与一女同事谈起了所谓的“恋爱”,这种婚外情显然有违婚姻固有的忠实义务,对其家庭特别是其合法妻子无可避免地造成了伤害,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
此外,该港资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
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