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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和美国艰难废约谈判:取消治外法权

2014-06-05 16:30:4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引言 中美在治外法权问题上的交涉过程,是中美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肇始于清后期,前后共历时半个多世纪。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暨换

  经过认真研究,中国外交部于30日提出了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把领判权废除后美人在华享受之所谓“合法权利”予以明确,并将其纳入中国法令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或中国政府许可的前提之下;第二,试图把美方提出的上述第四条之国民待遇更改为“不得低于第三国人民之待遇”;第三,加一条文作为第1条,拟为:“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关系应以平等互惠之原则为基础”;第四,要求把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外国人民经营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外籍引水人之雇用,外舰游弋等权一并撤废,等等。

  此后,中美间就条款条文之拟订进行谈判。(1)对于中方提出拟新增第1条,美方认为没有必要,魏道明坚持,后美方只承认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原则,避免“互惠”二字,中方撤回。(2)对于美方要求中方保护北平使馆界及上海、厦门租界内的一切“合法”权利,中方要求“但以不违背中国之法令者为限”;美方认为不必,后以法律效力期限问题为名,要求中国撤回,中方同意。(3)对于上述合法权利是否由“诈欺”所得问题,中方拟在“诈欺”后增加“及非法手段”,美方希望中方定义或举例;后中方完全接受美方修正:以取得时的法定手续为准。(4)关于上述权力转移问题,中方拟加“非经中国政府之许可,不得转移于第三国人民”,美方表示了解但恐实行困难,且怕美人产业因低价出售而遭损失,美方盼有保障;中方坚持,但愿依美方要求在换文中附带声明,中方应秉公办理,必要收购时价格需合理。(5)对于美方要求旅行、居住及经商之国民待遇,中方改变了原拟修订为“最惠国待遇”的立场,同意其“国民待遇”,但要求把“经营商业”删去,美方同意,并认为应留待商约再定。此外,“美方原则上亦不反对”以换文形式宣布放弃其他条约特权,但拟在“引水人”之前加上“外国籍”字眼,等等。

  11月27日,美方提出草案的修正稿。其中,中方拟提议增加之第1条,美方结合谈判结果把它放在了序文。关于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美方拟修订为:“至于沿海贸易及在中国领水内之内河航行权利与治外法权无关,留待将来两国政府在通商航海等广泛条约中商订较为适宜。双方相互谅解,美国政府放弃美国船只享受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特权,中国政府虽然保留其权利,使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限于悬挂中国国旗船只,惟在两国政府尚未成立进一步之协定时,中国政府无意实行限制办法,使现有惯例发生实际变更”。此外,北平使馆界及上海、厦门租界内的一切“合法”权利之取得与保护、不动产权利之转移等问题均依双方谈判结果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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