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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和美国艰难废约谈判:取消治外法权

2014-06-05 16:30:4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引言 中美在治外法权问题上的交涉过程,是中美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它肇始于清后期,前后共历时半个多世纪。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暨换

  12月3日,美方把所拟关于经营海外商运船舶之进口及待遇条款、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之条款面交宋子文,条文拟为:“中国政府及美国政府彼此认为此国之船舶,许其自由驶至彼国对于海外商船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认为在此等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劣于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相同。两国之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不在国民待遇之列,由两国依法自行管理,惟双方同意此方之船舶,在对方境内关于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船舶之优待相同。”嗣后,美方又拟加入:“双方并谅解倘日后中国在任何情形下,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应给予美国船舶以同样之权利。”中方接受之。但此后出现反复。4日,美方籍口三日所拟条文不妥,又送来一份新条款。其中,关于经营海外商运船舶之进口及待遇问题,与原提案同,中方同意;但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部分,不但与三日所拟条文大相径庭,且与11月27日送来之节略大异,新条款拟为:“如中国政府允许任何第三国船只参与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亦应给予美国船只以同样之权利”。宋子文即指出,这虽然承认中国对于航行之管理权,但外人之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均已无形保留,故表示不予接受。此后,美方再提修改稿。8日,中方照会美方,表示“已经决定接受除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以外的全部美方建议之更改”,并申明取消美国沿海贸易等权利,且决定用换文形式说明,其中最后一句是:“倘日后中华民国以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美国船舶以同样的待遇。”10日中方又修正了8日之换文,拟为:“倘任何一方日后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亦应给予对方之船舶”。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美方接受之。对于美方非正式提出取消“日后”二字,中方考虑到“不致有重大流弊”,遂同意之。

  中美双方还就条约文本之确定以及签字方面的问题作了协商。12月下旬,中美新约谈判就绪。

  察中美谈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双方代表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近代西方国际法指导和影响下的外交观。比如美国务卿11月24日致驻英大使怀南特的信中即指出,“影响到中国主权的问题应该留待两国政府之代表讨论并且应该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作出决定---就是与通常被接受之国际法与现代国际实践相符。”又比如中美两国给予对方国军舰之进入权限、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两问题上,中美英都意识到,应置其于现代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原则上进行解决。

  而这时期的中方谈判代表,事实上也接受了按照西方国际法来进行国际交涉的规则,魏道明10月24日就美方所拟草案致蒋介石电报中即指出,应“依照国际公法原则与应有定例重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国外交家之观念正逐渐跟上世界潮流,对完成新约交涉显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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