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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错案天灾多,中国冤案人祸多

2014-06-07 15:07:1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宣告曾被认定强奸杀人、已服刑近十年的张辉和张高平无罪。

  其次,既然裁决是由陪审团一致作出的,无论错案与否,都无法追究任何审判人员的责任。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更像是专业的主持人而不是裁判。试想,怎么能根据比赛结果输赢去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呢?因此,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除非审判人员有严重渎职或徇私枉法的行为,否则不存在所谓错案追究制度。一个案子,证据不足的时候这样判,证据变化了又那样判,只要你依法办事,无论结果如何,都与你无涉。

  可见,就错案而言,无论对法官还是警察,陪审团制度都提供了一种特别的保护,分解了他们的压力。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除了必须应对来自上级和被告人的压力,还要在许多暴力案件中面对一个更加巨大的压力,即来自被害人一方要求严惩所谓凶手的压力。

  基于陪审团制度令司法人员免于压力,在美国不同的州,对待错案的善后补偿各不相同,少数州会给予被冤枉的当事人少量补偿,多数州则基本上分文不赔,当事人只能将其作为自身命运的一部分,接受下来。

  中国当然不能这样,但道理是一样的。在我们这里,每一个最终被平反的案子,背后几乎都有一条纠缠不清的流水线:公安在破案压力下对嫌疑人实施刑讯,当事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总是更愿意相信警察所作的笔录,而非当事人信誓旦旦的表白;到了法院,法庭似乎更热衷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概言之,如果说美国的错案更多属于天灾,中国的一些冤案则主要属于人祸。

  因此,中国冤案的善后,确实不应照搬西方模式,必须深究实施刑讯的办案人员的责任。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法定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三年,窃以为应大幅提高最高刑,因为这些人员是在知法犯法。同时,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冤狱当事人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应该低于平反时当地居民的年平均收入。甚至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鉴于赔偿金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可考虑惩罚性赔偿由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分担。

  最近几年,笔者一直在呼吁重视一个问题:现行错案追究制的不完备已妨碍了对错案的追究。为逃避责任,有关部门及人员有时甚至不惜犯更大的错误以掩盖一个很小的错误。我们的错案追究制存在两个巨大的问题:一是不区分冤案、假案和错案的不同性质,导致眉毛胡子一把抓;二是光盯住表面现象,只追究具体责任人,忽略了决策者的责任,更未能探讨制度层面的原因。

  事实上,冤案存在的成因非常复杂。一旦发生冤案,执行惩罚性赔偿也缺乏可操作性。无疑,大幅提高赔偿标准,对冤案当事人是慰藉和帮助。但也会损害纳税人权利,对尚未平反的冤案当事人不公平,而且对已被执行刑罚的当事人也往往仅是一种安慰,尤其对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当事人,连安慰都谈不上。

  故当前还应着力遏制冤假错案。在暂不讨论司法改革的前提下,最为有效的举措,恐怕还是充分尊重并保障辩护人的既有权利。事实上,翻开冤案的卷宗,绝大部分的庭审笔录里,都早已记载着辩护人无罪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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