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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清:地沟油第一大案到底牵涉多少企业

2014-06-07 15:04:2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像地沟油这样的一些重大案件信息公开的“烂尾”,不但难以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无助于恢复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反而,会搭上一些政府部门的公信。

  对监管总是落后于犯罪,我已见怪不怪;令我不解的是,在查明事实,抓获犯罪分子后,为何总不见他们受到法律制裁。就以去年9月公安部抓获柳立国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案为例,疑犯跨省作案,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且犯罪事实板上钉钉,但至今未见他们受到法律严惩。

  今年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进行了定义。毫无疑问,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的行为应该被纳入“地沟油”犯罪予以严打。至于怎么量刑,可以参照《通知》要求,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在对疑犯提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起诉的同时,还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起诉。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罪之列,嫌犯的行为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险,即使没有危害结果出现,也可以判刑甚至判处死刑。

  对“新型地沟油”定罪,不该成为问题。

  拿“商业机密”做挡箭牌,回避矛盾“绕着走”和推脱责任“踢皮球”,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近日,有媒体暗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一生产“新型地沟油”的黑作坊。这种新型地沟油是由劣质腐败的动物皮肉、内脏提炼出的动物油脂制成,对人体危害相当大,一旦流入食品领域,后果不堪设想。

  当记者询问地沟油的流向时,有工商工作人员表示,作坊老板将地沟油卖给了哪个厂家,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属于“商业机密”,他们也不好调查。

  作为手握行政执法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给出这样的回应,着实匪夷所思。因为任何所谓“商业机密”都不能凌驾于百姓的健康之上,一旦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严重危害到食品安全,即意味着已经超出商业的范畴而进入到公共领域,涉及公众的权利。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政府主管部门当然应该尽全力彻查,拿“商业机密”做挡箭牌,不免有推卸责任之嫌。

  做出这样表态的不仅工商一家。据报道,对于地沟油的流向,质监部门表示,除非有证据表明,作坊的地沟油确实是流入食品渠道的,否则他们也管不了;食品安全办表示,由于不能确定油是否流入食品环节,目前只能按照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再次勒令该作坊停产。

  在这样的表态中,我们不难发现相关部门的两种心态:回避矛盾“绕着走”和推脱责任“踢皮球”。这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甚至可以说是惰政。诚然,地沟油一经售出,要迅速而准确地查明其流向,并不容易,但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前,困难决不能成为监管缺漏的借口。老百姓并不怕一时查不到,怕的是压根儿就不想查。“商业机密”云云,真不该说。

  管理部门之所以选择“绕着走”,有客观困难的原因,也跟相关责任不够明确有关系。假如在制度设计上、在奖惩措施上,该查的不查也无所谓,那这种事恐怕以后也难以避免。媒体报了,那查一查;不报,还是人家的“商业机密”。没有压力,自然会鼓励懒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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