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拘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由无罪供述转向有罪供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这种语气,常林锋与妻子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马某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0年5月,在火灾发生3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判决常林锋赔偿火灾中另一名伤者35万余元。
被判死缓后,常林锋提起上诉。常林锋称,自己在公安预审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违心作出的,自己没有犯罪。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前,常林锋手写了一份23页的应诉书,详细记述了自己遭遇的刑讯逼供。
赵运恒律师说,在此案侦查期间,常林锋在开始的3个多月里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只在2007年9月底至10月初的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此后三四年时间里,再也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因此,从时间段上看,无罪供述远比有罪供述稳定。至于这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常林锋自己多次陈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超强审讯”结束后,常林锋即否认了这10来天里的供述,并不断向检察机关反映逼供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