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印度总理尼赫鲁向西藏参加和平解放协议谈判的赴京代表面授机宜:“只能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外交由中国统管,而千万不能承认进军削藏,在西藏驻军。这对印度也是一种威胁。要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多多争得权利。”此后20世纪整个50年代,印方不断通过亚东商埠偷运军火支援藏军。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鉴于历史上西藏地方与印度在宗教与商业上的特殊紧密联系,鉴于当时中印通商的实际需要,经与印方数年交涉、谈判,废除过去的不平等条约,于1954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
《协定》规定了两国互设商务代理处及其外交待遇,“照会”同意印度撤除驻军卫队。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将亚东、江孜两处英印商务代理处和与租界一个性质的边贸市场,连同驻扎在那里的外国武装、海关权,以及从亚东边境到江孜的邮电权和沿途享有治外法权的12个驿站,等等,一律取消。清除了殖民主义势力的遗迹,消除了英印旧有种种特权,代之以中印两国的平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