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京报:你曾说“计生政策与失独并无必然联系,是一种偶然结果。”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没有计生政策,就不会有后来的失独,至少会大量减少失独。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计生政策和“失独”到底是什么关系?
杨建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我一直强调,在国家救助上,应该对失独群体进行倾斜,为什么要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虽然不是相当的因果关系,但还是有一定的关系;二,从行政法法理上讲,“有权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济。
如果是公权力要求公民计划生育,那国家就应该有救济,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有补助措施的,从法理上讲都已经解决了,只是现实中这种补助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偏低。
现在出现失独情况,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济”。但是不是国家真正侵害了,是国家夺去了孩子的生命吗?这个还不能画等号。
虽然国家没有侵害,但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结果,那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行政法上的“结果责任”的原则,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无关,只要有结果,国家就要承担责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个孩子,如果还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会弱一些,如果是独生孩子,痛苦会更强烈,因为没有“替补”,“没有替补”是政策导致的结果,而“失独”(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无关,二者要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