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规定,但追偿却一度落空。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曾合编《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1年第2辑总第2辑)》,最高法监察室的初立秀在其中撰文一篇,披露追偿执行情况。
“以行政追偿为例……2002年至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
“大部分地区行政追偿的比率极低,追偿制度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而因国家赔偿案件受到追责的情况更是屈指可数。”上述文章称。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提出“追偿”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该征求意见稿曾引发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但正式出台的条例将其删除,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法律因果 追责既少,追偿何来?
在学界看来,追偿的根本是追责。只有责任主体确立,追偿才有具体的对象。实际情况是,追责很少,追偿则找不到任何公开案例。
梳理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京华时报记者发现,财政支付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的追究基本限于行政或党纪处罚,对责任人追偿的个案则无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