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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国武力巡航南海

2014-06-07 16:26:49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南海诸岛是中国南部海疆的第一道天然防线,其星罗棋布的岛礁沙滩洲,以及丰富的海洋资源和重要的交通地理位置,在我国国防、对外交往和海洋经济建设与开发方面,有着极其重要...

  晚清政府运用国际法维护海疆的行动,还可以从如下两个实例得到佐证:一是1875年日本兵船到我国藩属朝鲜沿海水域非法测量,遭守军炮击,日驻北京公使森有礼向清廷提出抗议,李鸿章回复说:“查万国公法,近岸十里之地,即属本国境地。日本既未与通商,本不应前往测量。高丽开炮有因。” 二是1864年春,普鲁士公使座舰在天津大沽口海面拿捕三艘丹麦商船。清政府总理衙门提出抗议,主要根据是,进行拿捕的水域是中国“内洋”,即指内水,应属中国管辖。总理衙门在致普鲁士公使的照会中声称,任何外国在中国内洋扣留其他国家的船舶是明显对中国权利的侵犯。在以国际法原则为依据和清廷将不接待普鲁士公使的威胁下,普鲁士释放了丹麦商船,并赔偿了1500元,事情得到和平解决。

  这些实例说明,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已是近代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晚清兵部尚书兼总理衙门大臣董恂在为刊刻的《万国公法》作序时称:“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箍束,尤各有法。”晚清政府维护海洋权益时有成效,但处于强邻四迫之境“, 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籍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公法仍凭虚礼,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国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固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 因此无从谈起划定海域管辖范围问题。但是,在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某些海域司法观念是有所反映的,这对清政府的海域司法观念的产生不能不有影响。

  首先是“水界”区的提出。晚清政府在未完全了解当时国际法中有关领海制度以前,即在其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了中国在邻近的“海洋”或“洋面”内,有海难救济或缉盗等义务。 但是当时西方各国对领海制度尤其是领海宽度,主张各不相同,如美国自1796年起就主张其领海宽度为三海里,瑞典和挪威则分别在1797年和1812年宣告其领海为四海里,而英国在1878年才以“领水管辖法”规定其领海宽度为三海里。当时中国对领海的概念不甚了解,也就无从提出自己的主张,在各种条约中并未说明中国“海面”的性质与宽度。清政府对其下辖洋面的管辖,主要是对中国历史性水域的管辖。unanhai.com例如,1883年一艘荷兰船在东沙岛搁浅,货物被掠,荷驻中国大使照会清朝总理衙门称:东沙岛为中国广东所辖海面,根据中、荷签订的条约,荷兰人在中国者,地方官必加以保护,荷船在中国下辖洋面被劫,地方官要设法缉拿,荷兰船只在中国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闻报即当设法照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三海里领海宽度的规则虽未得到各国的一致同意,但是因为主要海权国家如英、美等国的坚持,也渐渐取得了习惯国际法中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晚清政府在与他国交往的过程中“, 水界”区被明确地提出来。1899年12月,晚清政府与墨西哥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中,第11 条规定,中、墨两国“彼此均以海岸去地三力克(每力克合中国10里) 为水界,以退潮时为准。界内由本国将税关章程切实施行,并设法巡辑,以杜走私、漏税”。所谓“水界”,英文为“the limit of their territorial water”。从其用语来看,水界是指一国管辖海域范围,既包括领海又包括大洋中该国岛屿。晚清政府对西沙岛礁、东沙群岛东沙岛的行政管理就体现了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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