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德说,指导大纲是根据1982年最高法院Plyler V. Doe裁决提出的,裁决称学校不能根据学生的移民身份而拒绝他们接受12年的公共教育。那一裁决和民权法也要求学生不能因为家长的身份而拒绝学生受教育。
学校可以要求家长出示他们是有关学区居民的证明文件,包括电话账单、电费账单或租约。但根据新说法,指导大纲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合法移民身份证明、包括驾照在内的州身份文件。学校也不能要求学生出示原始出生证明来显示他们的年龄,不能因为他们提供外国证明而拒绝接受,学校也不能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供社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