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老黄在珠海及中山市,其名下登记有三套房产,其从高校离职前月工资约为5400元。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小斌目前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其出生后老黄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小斌现要求支付抚养费、医疗费,依据充分。老黄原为大学教师,收入可观,尽管其称目前失业在家,但作为有良好教育背景人士,老黄重新就业后也将有不错的收入。参考其原收入水平,并结合目前珠海市人均生活支出水平,法院认定老黄应每月向小斌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年满18周岁。且法院认为老黄系台湾人,如果今后老黄返回台湾生活,小斌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将变得非常困难,考虑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法院最终判令老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合计259200元。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从立法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要尽力消除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侵害与歧视,消除传统观念和社会压力,公平合理地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注:相关儿童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