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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逞能从4米高台跳下摔伤 学校担责七成

2014-06-07 21:52:24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儿童节刚结束,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涉及侵害儿童权益情况和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该类案件近年呈逐年上升趋势,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及侵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204件。

  近年来,校园安全损害赔偿纠纷呈多样化趋势,包括学校管理(教学设施、课间管理等)疏漏型、学生间在玩耍、游戏、嬉闹过程中损害型,教师体罚或教学保护不力型、意外事故及第三人侵害等多种类型。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中遭受的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体现法律对幼儿的特殊保护。

  案例2

  依法保障非婚生子获得抚养费

  小斌刚出生三个月就在母亲赵女士的代理下打起了抚养费官司。2009年5月,赵女士与台湾人老黄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为方便共同生活,老黄还应聘至珠海某高校任教,然而其一直未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后赵女士怀孕于2012年9月产下儿子小斌。赵女士称,儿子出生后,老黄未承担抚养义务,也不支付生活费,还自称另有妻子和孩子。而小斌出生后体弱多病,于2012年11月入院治疗,赵女士没有工作,难以支撑各项开支及高额医疗费,万般无奈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黄一次性支付小斌的抚养费,按每月2500元计至年满18周岁共535000元整,另承担小斌2012年11月入院后产生的医疗费。

  被告老黄在答辩时认为小斌是非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而赵女士请求的抚养费过高,在诉讼期间其已被任职的高校解聘,现没有固定职业,赵女士要求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超出其承受能力,且要求一次性支付214个月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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