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答辩中称,小琪所受伤害是由于其做危险游戏引起,事发当天的户外科学课,老师带领包括小琪在内的全班同学在校内观察植物的根、茎、花特点,宣布观察内容及注意事项后,老师告知同学们在附近自由观察。临下课集合时,有同学发现小琪一个人站在距离观察地点100米以外的体育场最高一级看台上,当有同学跑去通知小琪集合时,小琪声称其敢从高台上跳下,并不顾劝阻翻过护栏,从上面跳落地面,导致受伤,学校对此无任何过错。小琪故意翻越体育场看台护栏跳下,这是老师不可能预见的,且在得知小琪受伤后,老师即背负其往医院救治,学校还垫付医疗费1万元,在此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小琪的伤害因其自身原因和危险行为引起,学校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琪是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足10周岁),认知能力较低,而学校在组织户外教学活动中,当值老师没有结合学生年龄特点控制自由活动范围,也没有及时作出安全教育和要求,组织工作不够严密,是造成小琪伤害的主要原因,据此学校应负70%责任;小琪未能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不顾后果,翻越看台护栏跳下地面,对造成伤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经法院逐项核定数额,最终判令学校赔偿小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0790元。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损害赔偿纠纷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