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想象,一个长期作恶一方的涉黑组织,必须有长期稳定的“黑金”来源。从近年的打黑案件来说,“以商养黑”是常见形式——一般是涉黑通过暴力手段垄断一个市场、一个行业,从而全面操纵价格,榨取超额利润。采砂业就是涉黑组织较擅长操纵的行业,它具有地区垄断性,且经营规模较大,看似“小钱”,实则聚“砂”成塔。目前检方的证明显示:即使在刘维潜逃期间,其老婆周琳仍然得到13次砂场分红款,加上先前的钱款,刘维共在砂场获利400多万元。
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因为涉黑组织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合法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就可证明其涉黑性质。刘汉不愿供认自己参与采砂这种合法经营的原因,或许也正是躲避这重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