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由于王朝频繁迭代,土地、山林等所有权频繁变更,又给人以产权漂移不定的事实判断,很容易形成某种心理暗示:一种东西一旦不为所有者控制,或者说一旦脱离、远离了所有者的控制,就会被视为“无主之物”,既然是“无主之物”,谁都可以拥有,“见者有份”。因为物少人多,只能靠抢,是为“哄抢”。“无主之物”也可视为“公地”。有主财物在超出物主控制的一瞬间,变成了“公地”,哄抢类似于“公地悲剧”。而“公地”之所以“悲剧”,主要在于其物权模糊,人们将哄抢之物视为“天上掉馅饼”,是典型的无物权概念行为。
作为执法的警察,自然知道哄抢不对、违法,哄抢数额量大会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可以找到据以打击的条款。可是,除了追责成本较高外,执法人员是不是也受“无主之物”见者有份的思想左右,因而执法时心慈手软?不得而知。我们很难将潜意识的东西量化,但其作用又是显见的。
在一个产权清晰的世界,几乎不存在“无主之物”,任何事物似乎都可以界定产权。就是原本无产权、产权不清晰的,人们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让其清晰起来,以便于交易。在这样的世界,没有一个人会怀着侥幸的心理:不劳而获得一份产权清晰的财物。即便是哄抢,也有所惧惮,认为是一种丑陋的行为,不至于还觉得“正大光明”。
但是在中国人这里完全变了味,占小便宜的心理根深蒂固,就是因为产权始终不明,某种意义上说,是产权虚置,一样东西看着像是公家的,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在把玩,既然这样,那就比拼“大家拿”,看谁抢得快,谁抢得就算谁的,不抢白不抢,“不抢的是傻子”。因此,中国人丑陋的灵魂,就是这样培育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