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在早会上要求1名女员工和4名男员工跳脱衣舞,5名员工予以拒绝,结果5人当天收到解雇通知。记者28日获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小姐为东莞一公司员工,2012年10月30日,公司对其和四名男员工做出了解雇决定。随后,吴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吴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佣金等共计11820.64元。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起诉讼。
2013年2月27日该案在东城法庭开庭,庭审中,吴小姐称其之所以会被该公司解雇,是因为当天公司老总在一次早会上要求4名男员工跳脱衣舞,且要求吴一同跳舞,5名员工予以拒绝,随后该5人均被“炒鱿鱼”。
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因吴小姐和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对其作出解雇决定。庭审中,公司出示了一家保险公司在保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的信息,该信息显示吴小姐拥有保险从业资格证,所属公司为某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该公司还称,其公司已向某保险公司核实,仲裁庭也从某保险公司调取到一份吴小姐和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但仲裁庭只认定委托关系。对此,吴小姐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签有代理保险业务的委托合同,但双方仅是代理关系,吴并非某保险公司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