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这样的做法,也是迫不得已。因为一旦华人反诉移民稽查官非法拘禁美国公民,负责执行《排华法》的美国财政部将吃不了兜着走。在其年度报告中,美财长无奈地指出:被捕的华人“当中99%的人,都能够提出让司法部门满意的土生公民的证据。而且,一旦他们采取行动,控告稽查官非法监禁公民,或是要求赔偿非法拘禁的损失,稽查官就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虽然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情形出现,但华人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威胁。”
在这样的情形下,财政部只好建议国会修改排华法,将非华人证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美国境内的土生华人案。但是,国会根本无权这样做。正如一位地区法官在其土生华人公民权案件中所指出的:“这是关于美国公民权的问题”。国会有权限制移民,但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除非这种限制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华人。尽管有这样的判决,财政部依然告知各地执法官员,对那些被法庭和检察官释放的土生,一律采取不承认的态度。看来,只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才会使这些官员服从。华人再次利用法律的武器,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在1898年一个著名华人身份案中,最高法院以6比2做出明确裁定,尽管其父母不是美国公民,也无法获得公民身份,但是土生则是公民,与他们的种族背景无关,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明确规定。因为他们是公民,所以《排华法》不能适用于他们。于是,土生,不仅是华人土生,而且是其他受排挤的亚裔土生,都可以据此合法地往来于中美,定居于美国。
据统计,在1895-2000年间,在北部边境被释放的土生达到了2500人左右。根据美国19世纪最后20年的3次人口普查,土生华人从1183人增加到了9010人。如果按华人人口性别比例推算出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一般认为大约有4600人左右不是真正的土生,而是通过各种办法获得土生公民的华人。对于《排华法》这个恶法来说,华人的所作所为诚如一位美国历史学家所云,是“正当的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