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刘晖手中的垃圾袋摔落在楼道上和刘夏家的门槛内,同时刘晖推了一下放在楼道上用于换灯泡的铁质人字楼梯,楼梯倒向站在家门口的刘夏,砸到了刘夏的眼眶和脸部。经法医鉴定,刘夏构成轻微伤。
邵阳纪委认为,刘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顶风违纪,私驾私用公车,不但不接受批评监督,反而实施打击报复,质问坚持原则的副院长刘夏,继而发生冲突,导致刘夏构成轻微伤,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事情发生后,刘晖能主动认识错误,求得了院内职工的谅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湘组发〔2013〕10号第八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九款之规定,经中共邵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刘晖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双清区委按有关程序免去刘晖双清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
2.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纲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私驾私用公车不仅没有及时制止,且共同参与公车私用,对妻子教育管理不严,事情发生后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吴纲要党内警告处分。
3.双清区法院院长刘瑜教育管理干部职工不严,公车监管不到位,对双清区法院出现的公车私用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邵阳市纪委、市监察局表示,对于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顶风违纪违规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