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
是妥当的。因为在命令这个犯罪嫌疑人下车的时候,他并没有按照警方当时提出的这样一个要求,而且挥刀,这个是非常严重的这个事件。所以民警在这种情况下,鸣枪给予警告,采用的这个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主持人:
陈院长你看,我们大家就关注第四次。你看在第四次开枪时,方某在被第二次鸣枪警告之后,仍然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第四次开枪,然后击毙了方某,您怎么评价这第四次开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最为关键的,也是群众引起热议的,就是最后的一次把这个对象击毙。那么这个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这里面要看一个细节,就是作为被击毙的对象,他当时如果是开车驾车冲向群众,也就说不是按照道路行驶的正常路径走的话,那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群众的伤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击毙这个对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个对象,当时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缓慢的在道路上行驶,妄图逃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击毙对象,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
主持人:
陈院长这是您分析的它几种可能性,我们再来看有一个微妙之处。在警察击毙他的3小时之后,那么镇雄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然后对于击毙方某的这名警察,进行了表彰。您觉得在3个小时之后,我估计3个小时应该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仔细的这种审查、审核,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开枪的民警进行表彰,您觉得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