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职能部门应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防患于未然。之所以不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是因为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一些企业不注重保护员工权益,有意无意地变成“老赖”。农民工通过艰难的维权,最后拿到工资,企业未因此而受罚,于是企业违法成了常态。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劳动保障局等不能纵容企业违法,应该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发现企业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恶意辞退员工、长期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该出手时就出手”,处罚不要手软。只有增大企业的违反《劳动法》的成本,才能减少引发劳动者不满的隐患。
明确权利救济规则,创设维权实现条件,严格企业责任,这些长效性制度建设,应该重于为当地企业“保驾护航”的功利目的。也只有从根子上注重劳动者权利保护,才能掐灭这种害人害己的极端维权冲动和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