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据宋洪迈撰《夷坚志》所记,宋代夫妻离婚后便曾有“中分其资财者”的说法。丙卷“王八郎”条目中,要“出妻”的江淮大款王八郎,便让妻子分走了一半的家产。
男人身上有钱了,就喜欢包二奶、养小三什么的,古今都有这现象。当时,王八郎与一个妓女搞上了,回家再看自己的黄脸婆就不顺眼,要“出”掉老婆,娶这个妓女。
王八郎老婆很有心计,不能便宜了丈夫和小三,于是悄悄变卖家产,把值钱的东西也藏了起来。王八郎知道后,自然更生气,铁了心要与老婆离婚。协议离婚不成,最后闹上了衙门,县太爷判了“仳离”,并且允许妻子平分家产。
按例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
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
宋代这个离婚案例很“现代”,离婚后,财产夫妻各半。但是,尽管如此,这“财产”中也不包括房产。
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颇有点古代“休妻”的味道,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我觉得还是对的,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规则。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2011年9月21日第B04版,作者:倪方六,原题:《婚姻法》新解释与古代“休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