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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面对新疆暴恐事件邓小平如何霸气回应

2014-06-05 16:55:2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20世纪80年代初,在新疆原来已经平静的分裂主义思潮又活跃起来,而且一开始就与非法宗教活动结合在一起,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试图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否定党...

  20世纪80年代初,在新疆原来已经平静的分裂主义思潮又活跃起来,而且一开始就与非法宗教活动结合在一起,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试图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否定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在新疆制造了多起危害国家安全的动乱和暴乱事件。1981年7月6日,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时指出:“新疆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新疆是我国西部国防的战略要地。在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事业中,在巩固边防、保卫祖国的光荣斗争中,新疆有着特殊重要地位。”(《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第251页。)8月16日,邓小平到新疆考察工作时,对新疆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作出了准确的判断和把握。针对当时新疆分裂主义思潮的沉渣泛起,邓小平明确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年)》,第252页。)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以及与中央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细致完整的法律规范,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各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十年“文革”浩劫终于尘埃落定,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步入正轨。经过两三年的短暂调整,刑法登上新 中国历 史舞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彭真的主持下起草,经37次修改,1979年7月6日,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第一部刑法法典正式颁布 并实施。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打开,饱受“文革”动乱之苦的社会又面临着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大量回城的知青成了待业青年,游手好闲,又处于躁动的年 龄,社会治安一年比一年差。在“文革”打砸抢烧的无政府主义遗毒的影响下,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高发,中央终于下决心进行“严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诞生,标志我国立法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法典中,第一次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加以统一规范。其中规定可判处死 刑的罪名共27种,分为两大类,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背叛祖国罪、持械聚众叛乱罪、组织越狱罪、间谍罪等;另外的13种罪行,包括抢劫罪、贪污 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一类。

  新诞生的1979年刑法中,对死刑的态度非常谨慎,分则中将死刑的罪种数目控制在较小的数字内,总则中再次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界定。在犯 罪情节上, 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针对犯罪主体,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复核程序上,规定不是最 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执行制度,法典指出,被判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 年执行”。总之,此时的方针为“严肃与谨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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