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一家三口获刑
2003年6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廖海军故意杀人案,法院为廖海军指定了当地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人。
法庭上,廖海军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该案件几个关键的证据有重大疑点。辩护人指出,多份血迹DNA鉴定前后矛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廖海军父亲的毛发是从捆绑尸体的绳索上提取的,因此不能确定廖海军就是该案件的凶手。
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03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海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其父母犯有包庇罪,分别判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辩护律师一再声明公安部的DNA鉴定报告至关重要,但判决书中却对两份公安部的鉴定报告只字未提。
判决生效之后,廖海军被送往河北省沧州监狱开始服刑,他的父母也分别开始了服刑。
指令重审10年后撤销原判
2004年1月,廖海军的母亲黄玉秀首先出狱,一个多月后,廖友也刑满释放。从出狱的那一天起,黄玉秀就开始申诉。在黄玉秀看来,当年指控她儿子廖海军杀人的案件证据严重不足,同时很多物证在送检的时间上过长,不排除有人故意或是过失污染物证。
2004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廖海军案件的申诉。2006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廖海军案件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