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7日,公安部再次出具了《物证鉴定书》:廖海军家西屋提取的血痕的基因与被害人的基因不同,而与廖海军母亲黄玉秀基因相同。木板上、墙皮上的血痕基因相同,与被害人的不同,但与廖海军父亲廖友的基因相同。
两次的鉴定报告均明确表述:当地警方认定的杀人现场没有被害人的血迹。
三次送检不排除混有被害人血液
警方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取得了嫌疑人“供认不讳”的笔录,但这一切又都被公安部的两次DNA鉴定给推翻了。
2000年12月19日,迁西警方再次送检了从现场提取到的血迹,但这次并不是送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公安部,而是送到一千多公里外的上海市公安局。
2000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了《DNA检验报告》:送检样本显示较强的等位基因与嫌疑人黄玉秀的等位基因相同,其中显示较弱的等位基因与被害人的等位基因相同,不能排除该血迹中混有被害人的血液。
这一次,这份案发近两年后所做的DNA检验报告,成了认定廖海军全家犯罪的直接证据。
同样成为该案证据的,还有迁西警方于案发一年之后送到辽宁省公安厅的一份物证:警方称是从捆绑尸体所用的绳索上找到的两根毛发。
2000年1月26日,辽宁省公安厅出具了《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是:送检的毛发为廖海军的父亲廖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