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特征,就在于犯罪实施者与其行为的“随机”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相互对应的导致该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普通公众绝难防范。作为这种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普通公众,与犯罪行为实施者之间并无个人恩怨。但犯罪实施者却往往因为其个人的或因人或因事的原因,把暴力发泄投向了“公共”。因此,防范以暴力解决个人问题,防范暴力投向由个人向“公共”的转向,也是整个防范危害公共安全涉恐犯罪的重要而基础的一环。
防范暴力,防范暴力“转向”,是应对单枪匹马持冷兵器者挑战公共安全的基本措施之一。这种防范措施,在威慑犯罪上,也许不及热兵器的效果显现。但在断绝危害公共安全的涉恐犯罪实施者的产生方面,则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冷兵器与热兵器对峙、涉恐犯罪与防范涉恐犯罪的非对称性,更要求这种具有“公共性”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法。
采取更具“公共性”的解决方法,实际上就是坚持法治的原则,坚持“有损益即有救济”的社会治理原则。只有在法治的原则下,在所有问题都有相应解决程序的情况下,人们才会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并比较解决问题的成本与收益。因此,“出重手、下重拳”的威慑是防范涉恐犯罪的一个方面。从长远来看,解决与此相关的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问题,也是应对冷兵器构成大挑战的重要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