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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鸿:别让“惯性”伤害认缴制改革

2014-06-11 17:38:1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目前,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做出的这些法律解释中...

  目前,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做出的这些法律解释中,绝大多数是根据立法后的现实情况发展,对《刑法》做了扩张性的有罪解释,如将骗取医保列入诈骗罪的范畴,但也有一项无罪解释,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以下简称“两虚一逃”犯罪),除非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资本实缴制公司。

  去年我国就开始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改革,因此,作为“两虚一逃”犯罪基础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也就不存在了。毛之不存,皮将焉附?在认缴制改革之后,停止追究“两虚一逃”犯罪是必然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

  虽然早在去年3月认缴制改革就已启动,但目前仍有大量“两虚一逃”犯罪案件还在侦办、审理中。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通过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意味着很多因上述原因被侦办羁押人员将脱罪。

  此前,“两虚一逃”罪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口袋罪”。所谓“口袋罪”,系指罪状描述不清楚,构成要件不明确,进退两可(退一步可无罪释放、进一步可捕可判)的模糊罪名。类似的“口袋罪”由扩大而终至滥用,几乎是必然的。

  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去年12月修订前的《公司法》中,确实规定公司设立者必须实缴注册资本,不得虚报及虚假出资,缴足注册资本后也不得擅自抽逃。然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本身伴随着大量的行政干预,在各地方以各种名目设立的开发区内,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出于政绩的需要,不断强化所谓“招商引资”的要求,并纷纷出台所谓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其中最常见的优惠除税收外,还包括“代办注册验资”。

  如此一来,大量在这种“优惠”政策背景下创立的中小企业都有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的“原罪”,这已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办不下去也就算了,一旦企业办大办强了,当年注册时验资的问题,就成了被握在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小辫子,随时可以予取予夺,甚至如若不能满足这些官员难填的欲壑,就可能成为欲加之罪的依据。此外,“两虚一逃”罪则也会成为个别地方发生冤假错案后的救命稻草:在其他方面没有证据定企业负责人的罪,可注册资本时的瑕疵总免不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便可以依此大做文章,通过“选择性刑罚”,使办案人员及幕后力量避免因错抓、误捕导致国家赔偿后遭到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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