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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铁饭碗”吗?

2014-06-11 17:32:1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近日,多地密集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一时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认为这打破了公务员的“铁饭碗”,将产生“鲶鱼效应”……

  人事聘用制度是另一项基础性人事管理制度。自2002年开始试行聘用制以来,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但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虽然聘用的形式有了,但用人机制转换不到位。

  受访专家表示,《条例》在健全人事聘用制度方面着墨颇多。比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等,都为严格人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规定,则在保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下足了功夫”。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国家其他公共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高小平说,我国早就实行了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而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口”却一直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导致有的单位在进人问题上出现随意性,一方面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易出现“萝卜招聘”等腐败问题。

  “破题”之后须配套跟进

  《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申诉办案规则》等,以及出台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卫生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早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亦表示,除了尽快出台《条例》,还将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单项法规建设。争取在《条例》出台后,用2~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

  这些无不表明,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破题”之后,系列配套法规和细化措施即将跟进。而细观《条例》中的某些规定,亦可看出配套跟进的必要性。比如,除了竞聘上岗、处分、申诉等环节,人员解聘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也需进一步细化。

  “聘用制度是最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而如何解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方面规定得不细致,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宋世明教授说,外国的公共雇员聘用合同均花费很大篇幅规定解聘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目的就是保障“出口”的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这方面还需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细致措施”。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与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规定在字面表述上完全一致。

  然而自2006年以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7年未曾调整,所谓“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出台细化政策,将《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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