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条“建议”一下子把陈家带进一条死胡同。两国交战,被侵略国的一个个体私人老板,哪里敢找侵略国政府“要说法”?
但陈家从未放弃过“找船”。陈顺通于1946年,日本投降后,也就是丢船7年后,就通过国民党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务偿还申请书。1个月后,盟军司令部回信告知,“顺丰”、“新太平”两轮已经“灭失”,建议“中威须于实物偿还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到1961年,也就是船丢后25年,陈顺通的儿子陈洽群才在形势稍好的情况下,第一次前往日本找日本政府交涉。在1962年至1967年日本政府和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的有关中威公司“顺丰”、“新太平”两船的调查和民事调停中,日本政府称“顺丰”、“新太平”二轮是否被日本海军扣留或“捕获”过“证据不清,情况不明”。
针对上述回复,陈洽群于1970年4月委托日本律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这场在日本的官司,打了4年。1974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其间的一个波折是,日方律师要求查明陈洽群的“诉讼主体”身份问题。日方认为,这场官司是由陈顺通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公司两家企业的租船合同而起,而上海中威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陈洽群当时的身份是香港中威公司的独资所有人,定居香港,无法证明其与陈顺通以及上海中威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个身份证明的开具,又浪费了陈家两年多的时间。那时的中国内地,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形势复杂。但在周恩来总理和廖承志的关注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72年专门为陈洽群出具了其与陈顺通等亲属关系的证书,使得日本法院借主体关系否定陈洽群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刁难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