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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对日索赔进程:4代人接力索赔持续77年

2014-06-07 11:47:2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4月19日,在中日关系颇有些敏感的时期,上海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货轮,以迫使对方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赔款。4天后,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

  律师们没有收陈家的钱,为“中威船案”组织了一个律师团,包含北京、上海两地的知名律师、法学界名人、学术界专家等共56人,陈家现任的出庭律师叶鸣就在其中。叶鸣告诉记者,这两个团队中的律师和顾问,迄今已有约三分之二的人去世,当事人陈洽群和陈春也先后在案件进行过程中病故。“这案子拖得实在是太长了!”叶鸣一边摇头一边感叹。

  一审过程风波不断

  1988年12月20日,经过近3年的准备,陈洽群以香港中威轮船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3年后的1991年8月1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

  庭审一开始,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就给原告来了个“下马威”。被告抓住上海中威轮船公司与香港中威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放,对香港中威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提出质疑。

  叶鸣回忆,当时被告一上来就抓住了这个“把柄”,令原告方有些措手不及,“其实陈顺通当时是个体船舶所有人,如果他的继承人以个人名义要求索赔,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了。”

  “增加自然人为诉讼主体”这件事儿,办了近10年。1995年1月、5月分别又开了两次庭,主要的问题还是围绕在“诉讼主体”上。

  在第一次开庭以后,律师团队里的另一名出庭律师潘公波就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上海船政局所有有关陈顺通以中威轮船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有关产权和船舶登记证书。

  1992年陈洽群去世,他以遗嘱形式将索赔权留给了陈震、陈春两个儿子。3年后的1995年,原告方在第二、第三次开庭时要求增加陈震、陈春两个自然人为诉讼主体,这一请求,法院经研究后,于2003年正式批准,历时8年。叶鸣1995年年初在美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归国,并正式接受此案。

  1996年5月,距离第一次开庭5年后,上海海事法院重组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超大合议庭”(合议庭一般为3人——记者注),连续开庭9天,叶鸣担任原告方法庭审理租船合同实体部分的主辩律师。他说,这9天,是“最漂亮的9天”。这9天,进行了船案的事实调查、双方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双方的最后陈述,很多问题都辩明白了,证据也都“连成线串起来了”。

  叶鸣说,根据庭审结束后法庭方面的介绍,预计当年9月会作出一审判决,可谁知,关键时候又出了个“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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