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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对日索赔进程:4代人接力索赔持续77年

2014-06-07 11:47:2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4月19日,在中日关系颇有些敏感的时期,上海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货轮,以迫使对方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赔款。4天后,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

  26年,等来最后的赔款

  眼看一审就要判决了,陈顺通的二儿子陈某突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洽群所持陈顺通的遗嘱无效。这一案件自1996年开审,1997年终审判决陈洽群胜诉。

  叶鸣说,这一闹腾,虽然只耗费了一年多时间,却严重影响了中威船案在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讼进程。再加上法院人事变动,被告方被“商船三井”公司并购等原因,中威船案的一审判决又被搁置下来。

  直到6年后的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才再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这是上海海事法院最后一次开庭审理船案。这次开庭前的年初,合议庭正式确定陈震、陈春两个自然人加入到诉讼主体中,并确定将被告主体变更为现在的“商船三井”公司。

  自此,围绕“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算是有了结果。从1991年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最后一次开庭审理,这一争议整整持续了12年。

  叶鸣回忆,2003年的那次庭审非常顺利。他告诉记者,这次庭审争辩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对原告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时效等问题上。

  针对“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长期争议的焦点,叶鸣充分利用潘公波律师此前收集到的原始船舶登记和船籍证书等证据,以证明上海中威轮船公司为陈顺通设立的“独资个人企业”,该公司并不是按当时的《公司法》组建的法人型公司。因此,中威的所有财产包括1936年租给大同公司的两条轮船都是陈顺通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企业的规定,个人企业的业主(所有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有权将追索其个人企业所享有的债权通过遗嘱的方式传给其合法继承人。

  本案原告包括陈震和陈春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依据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所立的一份遗嘱,该遗嘱将索赔二轮权益的权利传给了其子陈洽群,陈洽群在1992年去世前也留下了一份遗嘱将索赔二轮权益的权利传给了其子陈震和陈春。

  最后一次顺利庭审之后,又是漫长的等待。4年后的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约29亿日元。

  从1988年正式起诉,到获得一审判决,叶鸣和他背后的律师、顾问团队等了近20年。这一过程中,有人因为“等不起”、“不看好”而退出,也有人因病离世,还有的人听说“案子大、金额大”而来考察一下,但一般吃顿饭后就不再联系了。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从2007年一审判决到2014年4月23日“商船三井”在法院强制扣留其船舶的情况下很快“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这一过程,又耗费了6年多的时间。

  对于外界针对这一事件提出的“为何一起对日本企业的索赔案要审26年”的质疑,在法律界摸爬滚打了近30年的叶鸣表示应当理解,“中威船案跨度时间长、案情特别复杂、诉讼标的巨大,这些都给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和法官都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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