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源“4.21”矿难事故抢救现场(资料图)
审查中还发现,作为当班安全员耿某和瓦检员李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瓦斯聚集超标,最终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二人均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之规定,特向富源县公安局发书面建议予以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