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被告人苏某某家属分别于案发同月两次代赔偿受害女子医药费1万元和1.3万元;同年6月代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4.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社区调查,被告人苏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平日表现良好,且是初犯、偶犯,调查单位建议给予改正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产生抢劫的念头,实施意欲抢劫的行为,放弃继续抢劫而逃走的表现,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指认手机的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