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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胖得罪北京:中国报复朝鲜一滴油也不给

2014-06-07 16:07:4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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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2007年签订了这一附则,可一直没有对外公开。这个附则题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一般犯罪)》,17个条款区分了“极其严重的形态”,说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2007年12月19日政令第2483号签订了这个附则。政令是朝鲜宪法规定的最高主权机构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时,成为最高主权机构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颁布的法规之一。附则第一条规定:“对极其严重的故意破坏战斗技术资材、军事设施行为可判处死刑。”已有的刑法中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处10年以上劳动教化刑或者无期劳动教化刑”。

  此外,可判死刑的“极其严重的形态”犯罪中有掠取国家财产、偷盗国家财产、破坏国家财产、伪造货币、故意中伤、诱拐、强奸、偷盗个人财产、走私有色金属、走私国家资源、走私毒品、越狱罪、不良行为、非法营业、拉皮条等。附则第23条规定,一个罪犯犯下的各种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没有改善之意,可判处无期劳动教化刑或者死刑。可是附则第23条所表现的那样,没有明确阐明具体犯罪行为,只规定可以判“情节严重或没有改善之意者”死刑。因此按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条款,所以有人指出这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庭主义。

  1990年代中期,朝鲜对“偷盗牛或粮食”等生活犯罪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处刑。当时有主张认为“死刑”本身就是非法的,可是制定附则后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施行。来到韩国的一位脱北者说:“2000年代中期看过适用‘附则第49号’判处在金贞淑郡偷电线时被捕女性死刑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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