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二战的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在美国签署《旧金山和约》。当时朝鲜战争爆发,在美苏两势力的阻挠下,海峡两岸均未能参会。当时向日本提出领土和金钱赔偿的国家有48国,涉及的项目繁多,无法一一列入《旧金山和约》之中。因此和约会议决定,各个盟国与日本再另外制订双边和约,解决个别国家与日本之间的赔偿事项。有关中国领土的事项,决定由台湾当局与日本双方签订。值得注意的是,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领土的事项,是由台湾当局与日本双方签订,而与前来参加《旧金山和约》会议的法国或越南没有牵涉。
1952年4月28日,日本代表川田勇与台湾当局“外交部长”叶公超,根据“旧金山和约”的约定,在台北友谊会馆签署《中日和约》。《中日和约》条文重申“旧金山和约”的条文规定,即日本放弃台湾、澎湖列岛的主权。另在《中日和约》条文中,日本明确表示放弃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主权。日本向台湾当局承诺放弃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接受日本承诺放弃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这样,台湾岛、澎湖列岛和南中国海诸岛屿的主权归属,获得了一个双边法律文件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