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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惨案又起,谁在“空谈害童”

2014-06-07 15:04: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江西贵溪滨江乡洪塘村合盘石童家村小组发生一起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事故。

  其次,小青青到底是被性侵致死还是被车闷死,引发家长的强烈质疑。而警方明确认为是孩子是被车闷死的。“警察说孩子是在接送车里闷死的。”对于这个结果,孩子父母一家难以接受。按照警方的说法,青青早上8点半到达幼儿园后,被老师遗落在了车上,下午3点多,老师点人数时发现青青不见了,于是赶回车里寻找,却发现孩子已死亡。当天室外温度为33℃,青青在不透风的中巴车里呆了7个小时,因高温中暑导致死亡。

  至于小青青下身的血迹,爸爸许伟胜说,孩子的尸检报告上写有“处女膜破坏4-5厘米”,警方也告诉他们,接送车的司机承认对小青青有猥亵行为,但只是“摸了一下”,不是导致小青青死亡的直接原因。

  笔者以为,"摸"这个词用的太不可思议了,摸代表着多么轻微的动作,怎么可能造成“处女膜破坏4-5厘米”而流血呢,明显不符合常情。另外,对于色魔禽兽,他能轻轻一摸了事吗?那样恐怕既不过瘾,也发泄不了心中欲望。警方的说法,的确有些难以让人信服。

  对于中暑闷死?许伟胜说,法医曾告诉他们,青青的死亡时间推断为中午12点以前,也就是说,从早上8点半被关在车里到最后死亡,中间只有3个半小时,许伟胜不相信,孩子能在这么短时间内闷死。

  警方认为是7个小时,而法医的推断是3个小时,小青青在车内被闷的时间哪个更接近于真实?这同样让人疑惑。

  对于警方的“遗落”说法,小青青的舅妈汤女士也不认同。她说,青青上车时坐在第三排,司机被抓后,交代把孩子抱到了第二排。“第二、三排都正对着门,那么爱动的小孩,怎么可能看不见?”她怀疑小青青当时已昏迷,所以老师没注意到;或者司机故意将孩子锁在车里,以避免她把事情说出去。

  令孩子家人感到疑惑的,还有青青身上的伤从何而来?被警方扣押的中巴车与事发车辆颜色为何不一致?幼儿园的报案地点为何是“新园”而不是“老园”?“出事的车偏浅黄色,被扣的车是浅蓝色,现在新园关了,老园还开着?

  一系列的谜团,让我们感觉小青青死的还是不清不楚,希望警方还是推翻自己重新调查此事件吧,不要轻易下论断,给小生命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以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此次事件,幼儿园园长以及相关随车老师虽然因为失职,也将接受法律的制裁,但还是要提醒广大幼儿园,从本事件中汲取教训,对孩子们多一份责任,多一份爱心,千万不要淡薄了责任意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9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 (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小惠被骗入出租屋留宿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和以往的诸多同类案例一样,此案照例又引发了舆论喧嚣,争议的焦点仍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笔者无意对此个案进行评判,但应当指出,法院的防卫过当判决已然成了引发舆情质疑的一大火药桶。在“小惠案”之前,张福林案、邓玉娇案都曾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种关注的背景在于,公众在换位思考时常常会感觉对防卫的尺度无所适从。法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能带给人们可预期的生活。若是对防卫的结果无法预期,面对正在进行的威胁又如何能勇敢地予以还击或抗暴呢?

  “小惠案”也有个正当防卫的前奏,法院已确认小惠在出租屋内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关键点在 “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法院将此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批评的声音则在于,防卫人在紧张的抗暴过程中,如何能精准地辨别被害人倒地之后就属“丧失了抵抗能力”?如果判断有误,防卫人就很可能遭到更为严重的报复性暴力。因此,在抗暴的过程中,哪怕是对施暴者的伤害有过当之处,也应被理解。

  事实上,从1997年刑法的修订就能看出,立法机关是支持对防卫过当的认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在 “必要限度”与“不应有的危害”上用语模糊,导致了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各地标准也不一,反而对防卫人造成了 “不应有的危害”。鉴于此,1997年刑法修订,将原规定改为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一是给“超过必要限度”加上了“明显”这一限定词;一是“不应有的损害”变成了“重大损害”。从字词的变化看,立法原意无疑就是放宽正当防卫,严格限定防卫过当。

  尤其是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被学界称为“无限防卫”。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立法变化,实则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

  从防卫的实践来看,侵害行为一旦实施,由于先手之便,且侵害人往往是有备而为之,这时防卫人的临场反应往往难以做到“理性”控制好自己的防卫程度。包括对侵害者在受到打击之后是否还具备侵害能力上,也不是所有的防卫人都能精准评估。如果刑事司法的方向仍是打击犯罪、鼓励正当防卫,那就不宜对防卫人太过严苛。要求每一个防卫人都有“点到即止”的绝世功夫,是不现实的,也是非理性的。

  由于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仍不乏“明显”、“重大”等抽象的大词,法官仍有不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备在裁判中准确贯彻立法原意的法律适用能力。在鼓励正当防卫的大趋势下,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还是得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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