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对吕子江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2年8月1日,吕子江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永康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12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有期徒刑16年。吕子江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6月4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吕子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审被告人吕子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61262元,予以追缴,返还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