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2月4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关于在中国海军制造舰艇方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援助的协定》,简称《二·四协定》。协定规定由苏联转让五型战斗舰艇、两型导弹及某些配套设备的制造权,由苏联提供图纸资料、器材设备并派遣专家指导建造。协议规定1959年629(中国代号6631,简称31)大型常规动力弹道导弹潜艇订货建造2艘,633(中国代号6633,简称33)中型常规动力鱼雷攻击潜艇订货建造6艘。与《六·四协定》不同的是同时引进了潜艇设计指导性资料及配套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