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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严打内幕:第一战役中有多少人被处决

2014-06-07 16:12:1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那是被后世广泛讨论、猜测甚至渲染的一场司法风暴。其影响持续至今,但诸多案件详情仍未解密。1983年由高层发动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一个广为人知的简称:严打。

  但严打在短时间内造成的威慑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犯罪规律。据《中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一书统计,1983年严打后,1984年、1985年犯罪率下降了,但1986年以后就直线上升。

  “严打具有‘速效性’,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生功效,把犯罪势头压下,主要在于政府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引发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汪明亮说,“但严打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严打只能针对严重犯罪,对轻微犯罪不能适用严打手段。”

  这是一场司法风暴。《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称,“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严打期间到底有多少人被判死刑,至今未见公布。目前仅见的公开数字,是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一书的记载。该书提到,1984年10月31日,《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说,在第一战役中,法院判处861000人,其中判处死刑的24000人,“这是1950年镇反运动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

  流氓罪的时代语境

  在83严打中,一个典型罪名为流氓罪。流氓罪因其罪名的庞杂和模糊,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著名的案件有朱国华案和陈小蒙、胡晓阳案等。这些案的主犯均为高干子弟,都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

  中共中央(1983)31号文件定义了流氓团伙分子,措辞极为严厉,称他们“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他们仇恨社会主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

  文件称,“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84)高检发(研)12号认为,在法律文书上避免使用“流氓团伙”的概念,改用“流氓集团”的称谓。该文件还认为,“不应把‘一网打尽’理解为全部捕判,也不应把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理解为一律杀掉”,“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每一个流氓集团成员以应得的惩处。”

  “问世”14年之后,流氓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成为历史。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伴随着“83严打”的,是上世纪80年代意识形态领域的“清理精神污染运动”。家庭舞会在上世纪80年代被视为精神堕落的体现,诱发流氓罪的原因之一。

  由贵阳市公安局供稿的《一个流氓犯的自白》,载于1984年1期的《现代法学》。该文作者原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他在自白中称“但我这样一个新闻工作者却堕落成了可耻的流氓罪犯”。作者称,他用欺骗的手段和过去的一位女同学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学会跳舞,在家里举办起了家庭舞会,“越跳思想越空虚,精神越颓废”。作者称自己“什么法制、道德挂念统统淡漠了,成天想女人,图舒服,终于发展到玩弄、奸污妇女,并以‘艺术’为名拍摄裸体照片,成了人民的罪人。”

  严打后续影响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对刑法做了颠覆性修改,规定对流氓罪等十几种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判处死刑”,三个条件本应是审判后得知的结果,但该决定将之作为了开庭的前提条件。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2条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该决定也影响了1996年的严打。1996年6月1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凶犯六天伏法》的报道。报道称,吉林省高级法院及四平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一名“在‘严打’中顶风作案、持刀行凶杀害民警”的犯罪分子。该犯田晓伟于5月13日行凶作案,5月19日在四平被执行枪决。从侦查、预审、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到最后执行,7道程序总共用了6天时间。

  对严打产生的问题,司法系统内部也有总结。比如当年的天津市有关部门就总结认为,“工作中也存在着应该纠正的问题,如对流氓罪定性不准,有的案件工作粗糙,个别区县院曾有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做法和发生错案等。”

  1983年严打之后,又有1996年、2001年两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记者检索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发现严打在近年的司法活动中也多次出现。时至今日,严打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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