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称:“1966年6月,江青、康生、陈伯达、关锋、戚本禹诬陷彭德怀‘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的活动’,提出要‘在广大群众中揭穿他的丑恶面目’,‘彻底消除这个隐患’。”
条文中又说:“1967年7月,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人指挥、煽动‘北京航空学院红旗战斗队’等组织,对彭德怀进行批斗。戚本禹对‘北航红旗’的头头韩爱晶说:要‘厉害一点,不能对他客气’。7月19日的批斗会上,彭德怀被毒打致伤。之后又被轮番批斗。彭德怀因长期关押、折磨,于1974年11月含冤去世。”
我看了后,从一个法官的直觉认为这样还不行,这条罪状在起诉的几个被告人中应算在谁的头上?我在后来的讨论时又提出说:“起诉书的草稿上所写的此条,是戚本禹和韩爱晶的罪行,他俩不属于这次审判的被告人,对此起诉的意义不大。起诉的罪行,要对准某一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言,不能搞在非起诉的被告人头上。”
当时预审,林彪死党的几名罪犯是由总政治部保卫部在审理,他们不住在秦城监狱里,而是住在市内的新街口,我对他们预审的情况不太了解,只是从法律和直觉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合乎法律的意见得到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