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法院于当日以特别程序立案受理了陈斌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于同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下落不明人(胡琴)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公告期限届满后的2014年4月18日,衢江法院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陈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树木到法院,经了解,一年来下落不明的胡琴仍然毫无音讯,申请人坚持要求宣告胡琴死亡。
衢江法院认为,胡琴自2006年2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仍无音讯,其利害关系人陈斌要求宣告胡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宣告胡琴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