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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新反贪总局组建工作正在推进

2015-03-14 10:10:0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   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重点提及了冤错案件防范问题。

  昨日,列席全国人代会的最高

  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重点提及了冤错案件防范问题。

  昨日,列席全国人代会的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为了从检察环节有效防止冤错案件出现,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一旦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将及时进行排除,同时检察机关将强化对在押人员出入所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预防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

  在谈及最高检的反贪工作时,胡泽君表示,新反贪总局组建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

  【谈冤假错案】

  监督在押人员出入所 防刑讯逼供

  记者:这次两高报告,公众和媒体最关心的就是冤错案件纠防问题,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胡泽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点。检察机关对过去已经发生的冤错案件应该做到不回避、不推诿、知错就改。

  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的那样,要深刻反省自己,深刻分析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和原因,深刻吸取沉痛教训,改进司法理念,努力防范检察环节冤错案件的发生。

  记者:今年2月,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的相关举措。对于公安等侦查部门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否能够做到敢于监督?

  胡泽君: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处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预防、纠正冤错案件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2014年,我们及时发现和指导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纠正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纠正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重大冤错案件,并提出重新取证建议,积极主动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这个案件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典范。

  记者:一般来说,错案的发生很可能是侦查部门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造成的,这些非法证据检察机关怎么来防范?

  胡泽君:预防冤错案件,建立健全有效制度机制是关键,尤其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在这方面,最高检和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要及时调查,对非法证据要及时排除,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也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

  记者:如何从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中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胡泽君:纵观近年来曝光的呼格吉勒图案、张辉叔侄案等引发广泛关注的冤错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刑罚执行监督上,我们更加强调要积极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同步监督。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将抓住在押人员入所、出所这两个关键点来强化监督,努力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以往的监督死角。同时,检察机关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

  记者:最高检建立了哪些机制防范冤错案件?

  胡泽君:我们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方面,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

  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刑诉法规定的应当讯问的情形均开始严格落实讯问,没有讯问的要书面征求意见,一些地方做到了每人必问或者每案必问。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约1.4万次,同比上升22%。重庆、上海、河北、河南等地方还积极探索完善审查逮捕说理等制度。

  【谈干预司法】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记录在案

  记者:近期,最高检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从以往的经验看,领导部门干预案件的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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