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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矿“以租代征”占用农田

2014-06-07 11:08:18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调查发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主力矿井———书记沟铁矿“以租代征”违法占地2000多亩,至今与当地村民纠纷不断。

  提起大中矿业,村民郝来女也愤愤不平。“原来说给我们村民工作,现在全村也就六七个人在那里上班,还动不动就拿工作要挟这几个人,家里人再要说法就让走人,这样的公司还能上市?”她说,尾矿库用地大中矿业跟我们签了20年的合同,第一次每亩给了1202元,第二次又给了300元每亩,要拿到这300元的前提是把合同交给他们,他们为什么要收回合同,他们怕什么?

  2004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据多位村民反映,2007年,他们村的旱地一亩年产值400多元,洪地年产值700多元。依据土地管理费规定,联丰村每亩地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应该达到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按照上述收入标准来算,该村每亩旱地补偿款应在4000-6400元,每亩洪地补偿款应在7000-11200元,而大中矿业给农民的补偿款远远低于这个标准。

  大中矿业涉嫌虚假披露

  “我国对耕地保护政策是非常严格的,政策不允许企业擅自到农村租赁耕地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矿业租用上千亩的农田搞厂区、尾矿库和工业专用水库建设肯定是违法行为,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是国土资源部明令禁止的。”

  本报记者查阅《招股说明书》发现,大中矿业对违法占地事项未作如实陈述,涉嫌虚假披露。

  《招股说明书》称: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觉遵守有关土地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国家及地方土地保护管理规定,服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库建筑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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