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并没有看到某用人单位禁止女性员工生育二孩,也未见有用人单位敢公开宣称不接收准备生育二孩的应聘者。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而对林林总总的“二孩权”消解对策,负有法定义务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坐视。否则,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就会在这些明滋暗长的权利消解对策中慢慢褪化。在“二孩政策”刚刚落地的当下,劳动执法部门尤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查处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知难而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歧视行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管道要时刻为女性员工敞开,有制度化的救济手段为后盾,“二孩”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当然,在政府层面,也应正视用人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员工生育权上的矛盾。完善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障体系,分散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休产假上的人力资源成本,维护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员工上的利益平衡,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