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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职务挪用公款130多万元 获刑13年

2014-06-07 21:51:53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20日,新疆库尔勒垦区法院透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团场一女子在担任连队财务人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30万余元,被库尔勒垦区法院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间,吴作刚、吴赤与村民吴作琦共谋,将存在吴赤账户上的上述补偿款中的24万元,分3次借给吴作琦供其个人使用。2012年12月,吴作琦将涉案全部赃款上缴苏家屯区纪委。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作刚、吴赤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的村委会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吴成实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吴作刚系主犯,吴赤、吴成实为从犯且自愿认罪,对从犯予以减轻、从轻处罚。为此,判处吴作刚有期徒刑10年,判处吴成实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赤有期徒刑5年。

  据悉,与吴作刚、吴赤合谋作案的吴作琦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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