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院:孙子婚礼都不让去
“案件已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而且有法医鉴证,证实这是一起自杀案件。”市老人院院长闫生宏表示,在老人自杀身亡前,社工曾发现她情绪低落,主动介入谈心和辅导。当时,老人曾向社工及舍友哭诉,“春节想回家,子女劝她在老人院过节。孙子办婚礼,也没有让她去。”闫生宏说,聂婆婆想回家住一段时间,向儿子提出,儿子当场拒绝,母子俩当场争吵,老人的舍友和好友都上前劝解。
闫生宏表示,老人入院之初双方签订了《养老合同》,明确具有自理能力发生老人自杀等行为由其本人及家属承担所有责任,老人院不承担赔偿,而聂婆婆就属于“具有完全自理能力的老人”。
律师:老人院若未尽义务或担部分责任
对此案,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毅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朱毅华表示,在老人院尽到对老人的照顾义务的前提下,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在老人院自杀,老人院不需负责。
而如果老人院工作人员未尽到对老人的照顾义务,比如不给饭吃,或者因其他看护疏忽导致老人自杀身亡,老人院须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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