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断续国界线”与《公约》的关联性。我国1948年2月公布的南海“断续国界线”比《公约》生效早47年,将近半个世纪的国家实践与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28日的两个公告一样,为《公约》拟定和出台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奠定了基础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断续国界线”的“划法”有点类似《公约》对群岛水域的规定,领海线用直线标注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线以及国与国之间管辖海域的分界线用何种方式标绘尚未明确,我国已经使用60多年的“断续国界线”的标绘方式,为其提供了参考。
第三,“断续国界线”与《公约》的统一性。“断续国界线”从其内容和性质上,非但与《公约》不冲突,而且有惊人的统一性。因此,大可不必为我国坚持主张“断续国界线”而呼吁退出《公约》。首先《公约》本身并非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权利,更不能为任何国家侵犯和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制造“合法性”。“断续国界线”为沿海国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标绘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经验,同时《公约》的领海制度、群岛水域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我们认为“断续国界线”问世和存在的合法性、历史性与《公约》的内在统一性毫无疑义。中国政府对南海“断续国界线”明确态度和立场,并理直气壮地作出有利、有据、有理的说明和解释。
不必担心批判我国海上划界采取双重标准。曾经有舆论批判中国南海主张“断续国界线”划界和东海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划界,一个国家海上划界用不同的原则和双重标准不合适。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公约》没有规定国与国之间海上划界一定要按照统一标准。《公约》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公约》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第1款也同样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况且我国南海“断续国界线”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必担心对它国已占岛礁的处置困难。南沙共有40多个岛礁,大部分已经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占领。有人担心我国主张“断续国界线”与邻国海上划界之后,很难马上驱赶已占岛礁的非法入侵者,从而将出现尴尬局面,如要驱赶只能动武。这种观点是狭隘的,错误的。我国主张管辖海域和岛礁主权,与收回主权和管辖权可以分步走,或者分开实施。当务之急,是要坚决、坚定、坚持向国际社会,尤其是当事国表明“断续国界线”是我国南海管辖海域的外部边界线。我们对外一直称,国家间的海洋争端通过外交谈判解决,如果我们没有上述明确的主张,外交谈判只是一句空话。
不必担心重申“断续国界线”后引发危机。恰恰相反,目前我国与邻国和域外国家在南海海洋权益问题上产生纠纷,正因为我国对南海管辖海域的主张含糊不清。一旦重申“断续国界线”为我国管辖海域的外部边界线,反而使他国没有缝隙可以钻。当然,在重申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包括大力宣传和应对各种恶意攻击。
架制度为我国理解和解释“断续国界线”内的管辖对象、管辖内容以及管辖方式提供了足够的依据和有力的支持。